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名称:贵州医药大健康产业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

第二条本院的性质:政府机构发起举办的从事医药及大健康产业研究的专门机构,属于科学研究类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本院的宗旨:大力弘扬民族医药文化,团结广大中医药和相关自然科学工作者、管理者、科研教育单位、经营实体,推动医药技术和大健康产业资源整合,为相关学术研讨、人才交流、技术服务等提供开放式的专业化平台,科学管理医药相关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项目,促进区域性医药创新体系建设和产业繁荣。

第四条本院的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永安大道东侧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医药健康产业园。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院的举办者: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遵义医科大学、遵义市科技局。举办者享有的权利包括:了解本院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推荐本院理事会理事、成员单位和监事;查阅本院财务会计报告和理事会会议记录。

第六条 本院开办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由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出资。

第七条本院的业务范围:围绕中医药科研及相关大健康产业领域开展相应工作和活动,包括:研究、开发、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中医药科技咨询,反映医药大健康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发现、培养、推荐优秀中医药科技人才;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信息、科普类图书、资料、期刊;评选奖励优秀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专业人员等。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八条本院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9名(其中:理事长1名、执行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理事成员单位2个。

第九条理事、理事成员单位均由举办者推荐,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领导本院工作,对举办者负责;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向举办者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及本院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院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院内部管理制度;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筹措、管理本院经费;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理事会原则上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及理事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均只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担任本院理事必须具备的条件:热爱中医药事业,热爱本院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担任理事长的人员还应在中医药领域内有较高的专业成就和威望。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0周岁。

第十五条本院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会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研究通过,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本院理事长是本院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包括: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

第十七条本院理事会秘书长的职权包括:主持本院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提名理事会副秘书长以及本院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决定本院各内设及分支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等。

十八本院设监事1名,由举办者推荐,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本院监事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条 本院理事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十一监事的职权包括:检查本单位财务;对本单位理事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反映和纠正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院设立中国共产党贵州医药大健康产业研究院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成员3人,设支部书记1人、其他成员2人。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及相关党内法规条例开展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院经费来源:捐赠;有关部门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研发基金;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本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本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本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本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修改本院章程,须经理事会通过后交举办者审议。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生效。

第六章 单位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本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举办者议决。

第三十一条本院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院在国家相关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院长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本院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院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本院正式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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