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医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秉承我校“明德笃学、求是致用”的校训,发扬求真务实的学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在岗的从事教学、科研、临床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医师、研究人员和职员等。在我校工作或学习的访问学者、“候鸟型”人才、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研究生和本、专科生同样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所有教职员工生应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在科学研究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范。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条 基本学术规范
(一)进行科学研究,应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尊重研究对象(包括人类和动物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其知情同意权,并且可视需要经伦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申请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
(四)诚实严谨的与他人合作,耐心诚恳的对待学术批评和质问;
(五)研究成果、统计数据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
(六)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查验。
第二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在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详加注释。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三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作品或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二)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三)对应该经过而未经过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四)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应揭示自然规律,探索自然现象,解决科学和生产实际中的问题为标准;哲学社会科学要以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标准;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要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涉密的应该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填补重大空白”等词语。
第五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
(二)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学术批评不得抵毁名誉、捏造事实、打击报复。
第三章 学术责任
第一条 学校在教职员工生的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职员工生作广泛的宣传;
(二)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四)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二条 教职员工生在科学研究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或明知不可能参加项目研究而作为项目参加人申报项目;
(五)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应该经过但未经过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作品作为多项成果发表;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一条 教职员工生有违反上述第三章第二条有关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学术道德方面的处理或行政方面的处理:
(一)凡有第三章第二条诸行为之一的,当年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或奖励评定,在年度考核、职称晋级以及学位授予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因采取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二)凡有本规范第三章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情形,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在校教师、医师、研究人员和职员,予以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处分;在校学生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有本规范第三章第二条第四、五、六、七、八项情形的在校教师、医师、研究人员和职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降低一个档次发放岗位津贴、解聘教师职务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在校学生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五章 机 构
第一条 学校设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时发现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供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来自各学科、各专业的部分专家组成,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各二级学院(教学部、系)也可以按照学科、专业临时组成相对独立的学术道德委员会,主要负责本部门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
第三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起草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全校师生做广泛的宣传;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
第六章 维护机制
第一条 维护学术道德的机制是: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和二级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作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二级部门于30日内,在有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三) 各相关二级单位必须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认定。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四) 根据调查结果,如果确认被举报人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第四章第一条的规定,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责成办公室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举报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给予举报人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五) 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六) 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七) 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八)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日常维护由研究生部负责,本科生及其他学生的学术道德规范日常维护由教务处负责。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需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处理。
第二条 学校党委会根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建议,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三条 在学校党委会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遵义医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名单(建议)
主 任:石京山
副主任:孙万邦 喻 田 涂小亭
成 员:范奇元 黄厚今 刘建国 李春鸣 刘 琪 程华刚
刘 杰 赵 逵 安荣泽 吕延成 余丽梅 龙 艺
办公室:设在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