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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9-20  | 来源:科技处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7〕4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十三五”期间,推动一批短中期见效、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高,市场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科技型创新企业蓬勃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到2020年,重点在大数据、大扶贫、大生态、大健康、大旅游等领域建设15家以上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00个以上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培养100名以上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引进转化省级以上获奖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50项以上;科技金融助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用突显,全省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实现800亿元;力争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二、重点任务

(一)建设省级科技成果大数据平台。2017年底前,依托“贵州科技云”建成贵州省科技成果大数据平台。在确保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健全科技报告工作机制,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经审核加工后录入贵州省科技成果大数据平台;建立健全各地各部门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工作机制,推广科技成果在线汇交系统,鼓励非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将科技成果汇交到贵州省科技成果大数据平台。加强与国家科技成果系统的信息共享,建立跨区域开放式成果供需对接体系。围绕大数据、大扶贫、大生态、大健康、大旅游等重点领域以及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以需求为导向发布一批科技成果包;建立科技成果需求会商机制,强化科技成果信息精准推送服务,采集和挖掘企业科技成果需求,定向、精准地将科技成果信息资源推送到目标用户。到2020年,贵州省科技成果大数据平台年均新增入库科技成果1000项以上,围绕“千企引进”、“千企改造”的重点领域,每年推送5个产业专利分析报告,实现向1000家企业精准推送科技成果。(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

(二)强化产学研协同。深入实施科技型企业成长梯队培育行动计划,完善创新型企业遴选和再支持标准,加大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力度,落实企业研发经费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真正成为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主体。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过与企业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等方式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引导各级政府、企业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团体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建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打造集技术研发、中试熟化、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技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推动高水平科技成果在黔转化。发挥行业骨干企业主导作用,联合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承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贯彻落实《支持贵州科学院、贵州省农科院深化科研体制改革试点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八条措施(试行)》,支持科研院所在实行合同科研、项目经理制、股权激励等方面率先探索、先行先试,建立开放配置创新资源的有效机制,加快重大基础研究成果转移转化。高校和科研院所利用省级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实施转化,3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许可他人无偿实施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实施转化权。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要依法依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监督管理和勤勉尽责义务。到2020年,培育新型研发机构10家,培育科技型种子企业(含大学生创业企业)800家,科技型小巨人(成长)企业500家,创新型领军企业35家。(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州科学院、省农科院)

(三)建设科技成果中试与产业化载体。加快推动遵义高新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区,加大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培育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申报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培育壮大发展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试验区、新兴产业聚集区,建设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引导科技成果对接地方特色产业需求转移转化。在煤炭、电力、特色食品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大数据、节能环保、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领域布局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开展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加快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贵州科学城聚集创新人才、开展技术研发、推动创新创业的平台功能作用,将贵州科学城打造为全省创新驱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综合性的核心基地。到2020年,高新区等科技创新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在2015年基础上实现翻番,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达到100个以上,每年新增科技成果转化数量达到200项以上。(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推进科技金融结合。加大财政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创新省级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资金投入方式,作为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股权投资,引导各类创业投资资金跟投。发挥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省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的杠杆放大效应,采取设立子基金、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和鼓励信贷资金、债权资金等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和鼓励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运营等专项资金(基金),引导信贷资金、创业投资资金以及各类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设立天使基金,引导天使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支持银行探索股权投资与信贷投放相结合的模式,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组合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在创业投资、科技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科技保险、多层次资本市场和中介服务等方面开展创新,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服务和支持。推动贵州股权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板,支持科技企业到科技板挂牌,通过可转债、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服务模式,为挂牌企业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贵州产业技术发展研究院)

(五)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能力。推进技术市场建设,完善贵州技术市场平台信息发布、线上线下对接交易功能,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成果挂牌交易与公示;支持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发挥技术产权交易功能,支持北京技术市场贵阳服务平台扩大服务范围。依托有条件的地方和机构建设一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加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合作建立投资基金,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力度,鼓励技术转移机构探索适应不同用户需求的科技成果评价方法,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功率。推动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实行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制、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队伍。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服务,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加强“走向海外”知识产权实务培训,为企业“走出去”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实施专利导航项目,优化知识产权布局,提升产业创新发展能力。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培养,加快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服务能力。到2020年,建设15家以上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培养100名以上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加强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以县为单位建立企业技术需求库,为企业承接科技成果、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科研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创造条件。加强基层科技管理与服务队伍建设,完善承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与机制,帮助小微企业寻找实用科技成果,做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宣传工作。加强生态家禽、食用菌、中药材、茶叶、蔬菜、精品水果等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实施“两制双返”,通过合作社制和股份期权制,探索向劳动价值特别是知识价值倾斜的分配机制。总结推广农村科技特派员、万名农业专家服务“三农”行动、科技进村入户、科普惠农服务站、科技专家和致富能手下乡等做法,探索政府、社会力量与媒体、支农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合作,打造农村科技服务“常下乡、常在乡”的长效机制。到2020年,转化农业技术成果200项以上,选派各级科技特派员5000人次以上,培训新型职业农民50000人次以上。(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农委,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

三、支持政策

(七)支持引进科技成果。省科技厅以科技创新券的形式,对引进科技成果、签订并执行技术转让合同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购买具有发明专利的核心或关键技术到我省进行产业化并取得实效的项目,给予购买专利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中试熟化或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省科技厅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八)支持引进人才团队。加快出台贵州省应用技术创新“人才蓄水池”管理办法,鼓励高层次人才带编制全身心进入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对落户我省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的省内外创业人才团队,通过团队质量、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商业计划书、地方财政支持措施等综合评审后,省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省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计划给予优先支持,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创业投资资金对落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参股支持。在基金退出时,鼓励科技人才团队优先受让创业投资资金持有的股权。(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九)加大科研人员激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签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承接非财政拨款性质的横向课题,所得资金收入在完成合同约定任务的基础上,扣除管理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后,剩余经费可按照单位制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按照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有关规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分配机制。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人员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奖励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十)免责政策。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发生投资亏损,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对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纳入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并免除科技成果转化决策领导人员的决策责任。(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四、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撑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省科技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本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和任务分工,加强对上衔接、省地协同,强化重点任务的统筹部署和创新资源的统筹配置,形成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强大合力。

(十二)落实政策保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相关政策措施,强化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知识产权等政策协同,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符合自身人事管理需要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报酬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推进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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