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科研管理制度
各高校要对照党中央、国务院已出台的新政策新要求,对现行科研项目、科研资金、科技成果转化、外国专家和科研人员差旅、会议、因公临时出国(境)等管理办法开展全面自查。
凡是与党中央、国务院新政策新要求不符的管理办法,要逐一清理和修订完善;尚未制定管理办法的,要抓紧制定出台。除国家和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具体规定外,各高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可作为预算编制、经费管理、审计检查、财务验收、评估评审、巡视督查以及纪律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2
遵循科研规律,落实科研管理自主权
各高校制定的科研经费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体现教学科研经费与学校行政管理经费的差异性,合理区分业务活动与公务活动,支持科研活动规范、高效开展。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科研人员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由高校结合学校实际自主确定开支标准、报销范围,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销手续。
横向科研经费除上述费用外,可按实际需要开支少量科研活动接待费,由学校确定具体管理办法,严格管理。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耗材备件以及服务、工程的采购,各高校要根据科研需要,制定具体办法,缩短采购周期,简化采购流程。
特别是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要落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明确适用情况,确定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的采购情形。
3
优化管理服务,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
各高校要加强科研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一站式”服务,各种管理事务限时办结,提高科研管理服务效率。
要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预算调剂自主权,减少科研经费报销各类证明材料,缩减审批环节,简化报销流程,推进网络服务,切实解决“报销繁”问题。
要建立完善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根据科研需要和科研人员意愿,统筹落实专门经费、专职人员,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
各高校科研项目中提取的间接费用,要更多用于科研绩效奖励,加大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比重。
4
加强诚信建设,引导科研人员坚守法纪底线
各高校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引导科研人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科研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不得把外协单位作为逃避监管的法外之地。除涉密项目外,外协安排需事前由学校有关部门在校内公示。项目负责人如与外协单位有利益关联,应在签订外协合同前主动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备。
担任党务、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不得利用审批、管理职权在项目申报或经费分配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竞争优势。
5
改进工作机制,强化科研管理部门责任
各高校要制定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涉及科研经费使用问题的信访举报,先由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办理。
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处罚。
涉嫌违纪的,由高校纪委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高校纪委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移送地方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配合其依纪依法妥善处理。
6
完善监督机制,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环境
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审计、巡视巡察等部门要统筹规范各类监督检查,建立检查结果共享机制,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科研项目完成(验收)前,一般不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项目,不作过程检查。
各高校纪委要强化政治监督,针对中央政策落实中存在的堵点难点、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加以解决,对不担当、不作为的要严肃问责。高校纪委在监督执纪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尊重科研规律,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制度宣传解读,切实推动营造良好科研创新与育人环境。
原文链接:http://www.moe.gov.cn/srcsite/A16/s7062/201904/t20190417_3783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