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科研项目验收是对项目研究成果的全面检验,为确保我校科研项目验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则(试行)》、《省科技厅权责事项运行规定(暂行)》、《遵义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遵医校办发[2019]52号)规定,科技处做如下工作提示:
一、项目的实施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有以下调整情形的,需提供相应情况说明。
(1)涉及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事项,项目负责人须写好变更报告交科技处审核,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并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2)涉及项目主要研究内容、考核指标、人员调整及经费调整等重大调整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向科技处提出申请(调整申请表见附件),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并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注:调整申请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前6个月提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不予受理。)
(3)涉及项目提前结题问题,项目负责人须100%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提前3个月提交结题报告到科技处审核,经科技处审核通过并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提前结题。
(4)在有限项规定的新项目申报时,逾期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再推荐申报新项目。
(5)在绩效考核中,对逾期未结题的项目工作量不予认定。
二、项目延期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到期前60天内向科技处提出延期申请,由科技处审核后上报项目下达部门,经项目下达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项目延期只能延期1次,一般不超过1年,已超过任务书约定执行期的项目,不能申请延期。延期到期后未完成验收,或拒绝验收的,按终止、撤销或结题处置。
三、项目撤销或终止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
(1)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2)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3)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4)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5)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学技术违规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6)项目任务书规定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撤销或终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需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向科技处提出撤销或终止申请,由科技处对项目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组织专家开展评审核查备案并上报项目下达部门,经项目下达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由此引起合同违约的责任或其它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或原因方承担。
四、贵州省科技厅自主验收项目要求
1.贵州省科技厅自主验收项目范围:除贵州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10万及10万以下经费)外均为科技厅自主验收项目。
2.由于科技厅对到期项目的验收是直接通知项目负责人,请收到通知的项目负责人及时报备学校科技处,并按科技厅要求准备验收材料及参加验收答辩。
3.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如“验收不通过”、“追回经费”等问题请与科技处联系,及时解决问题。
4.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需要向科技处提交一份完整的验收材料、验收证书等,如未提交材料到科技处的视为未结题。
如在项目验收过程中有疑问或需要协助,及时与科技处沟通,遇特殊情况,提前说明,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联系人:骆冬梅
联系电话:0851-28643635
科技处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