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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06-07-03  | 来源:科技处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新形势,使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下称“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精品力作,培养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和努力遵循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法,努力开拓创新,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科学研究的良好竞争机制、效益机制、效率机制和创新机制,全面发展和繁荣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地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在课题申报和研究工作中,充分发挥老专家学者的带头作用,积极扶植中青年研究者和地、州、市的研究者。
    
第四 条 在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领导下,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省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管理;地、州、市委宣传部负责本地区省社科规划课题申报工作;省直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单位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申报和管理。各地各单位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建立“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家库”,由各地各部门推荐具有正确政治立场、优良思想作风、较高学术水平、严谨治学态度的老、中、青专家学者作为人选,负责指南制定、课题评审、成果鉴定等工作。专家库成员每两年进行部分调整充实。
 
第二章 课题类别、成果形式和经费资助
    
第六条 课题类别
    1
、设“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根据当年省社科基金状况和研究重点,每年评审一批规划课题。为了发挥省社科规划工作在青年研究队伍建设中的作用,在课题评审中按比例设“青年课题”。为了发挥省社科规划工作对地、州、市社科研究工作的指导和带动作用,在课题评审中按比例单列立项指标。对重大课题采取招标形式确定课题承担者。
     2
、设“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委托课题”。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如果未明确承担部门,则作为省社科规划课题,委托有关部门研究。
     3
、设“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自筹经费课题”。地厅级单位确定为科研重点并申请省社科规划立项的重要课题,原则上可以作为自筹经费课题特批立项,省委宣传部不再资助经费。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的自筹经费课题,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经评审、审批后立项。
以上课题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七条 成果形式和完成时间
    1
、省社科规划课题成果限专著、研究报告、论文三种形式。从课题立项合同签定之日算起,专著的完成时间为二年、字数原则上要求八万字以上;研究报告完成时间为一年、字数原则上要求三万字以上;论文完成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的时间为一年、字数必须在六千字以上。
     2
、专著、研究报告完成时限以送交鉴定成果日期为准,论文以发表日期为准。立项课题逾期不能完成,原则上不再延期,作撤项处理。确有特殊情况需延期者,经课题负责人在完成时限前提出申请,管理单位同意,省社科规划办批准,论文、研究报告可延期三个月,专著可延期六个月,到期不能完成者作为自行终止课题处理。
     3
、延期课题的成果通过鉴定验收后,按鉴定等次的第三等给予资助。
    
第八条 经费资助
根据《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助和管理。
    1
、研究经费主要由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自筹,省委宣传部资助部分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申报课题当年公布的数额,按专著、研究报告、论文三类成果形式确定,具体数额按课题成果鉴定组评定的合格等次拨付。
     2
、课题资助经费分为研究过程补助费和结项补助费。研究过程补助费的使用范围限于该课题所需的小型会议费,省内调研差旅费,资料抄录、誊印、复制、翻译费,计算机使用费。结项补助费的使用范围限于研究成果内部出版补贴费和编印补贴费。
    3
、研究过程补助费在课题立项后,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结项补助费在课题结项后,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以论文为最终成果形式的课题,只资助结项补助费。资助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财务制度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可以按课题资助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不能超比例或重复提取。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范围内,课题负责人全权负责资助经费的使用,并接受所在单位科研管理、财务部门和省社科规划办的检查。
    4
、课题成果鉴定费。成果鉴定费由省社科规划办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鉴定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100元至300元。根据省社科基金的增长等情况,经省委宣传部同意后可作适当调整。
    5
、对自行终止课题研究或因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而被撤消课题者,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退回资助经费。
    
第三章 课题申报和评审立项
    
第八条 省社科规划办 每年第四季度发布次年省社科规划课题指南,并组织课题申报。课题指南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为主,以指定研究方向、研究领域为主。凡申请省社科规划课题,原则上以发布的课题指南为依据。
    
第九条 从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受理申请。申请人先向本单位或地、州、市委宣传部申报课题,统一到省社科规划办领取《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及有关资料。申请人将填好的申请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五份)和课题评审费交所在单位或地、州、市委宣传部,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报、交省社科规划办。
    
第十条 多人参加申报的课题,须明确一位课题负责人,课题申请书由负责人填报。以单位名义申报的课题,也应明确一位负责人。未明确负责人的申请不予受理。课题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课题。正在承担国家社科规划课题或本省社科规划课题研究的负责人,不得申请本年度省社科规划课题。申请青年课题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党政机关厅级领导职务。不具备这一条件的,须有一名同一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对课题申请质量进行书面评估。申报应用性对策性课题,须有与申报课题内容相关的实际工作部门一名负责人,对课题的申报质量和预期价值进行书面评估,并有该部门一名负责人作为课题组成员。
    
第十二条 课题申请人应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我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课题研究的真正组织者和参与者,担负实质性的科研任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地、州、市委宣传部须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申请书的主要内容进行审核,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审批程序
     1
、省社科规划办在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家库中,按学科随机确定课题评审组成员。申请本年度课题者不参加当年课题评审。
     2
、省社科规划办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复查后,将符合填报要求的申请书提交课题评审组评审。评审分初评与复评两个阶段。初评阶段对不显示申报者个人情况的课题论证活页进行评审。复评阶段对课题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全面评审。初评通过的课题申请才能提交复评。
     3
、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评审组过半数成员通过的课题,根据立项指标依得票多少取足指标数。
    4
、评审结果经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并提出综合意见后,报省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四条 课题评审的主要标准: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别是富民兴黔事业有重大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于促进我国先进文化建设特别是弘扬我省优秀文化,促进学科建设有重大意义;课题设计科学性强,研究计划详细明确,经费预算合理,有一定的资料积累和部分研究经费。
    
在具备以上条件的前提下,对青年研究人员申报的课题、中青年研究人员参与申报的课题和地、州、市研究人员申报的课题,优先立项。
    
第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评审工作人员,凡申报本年度课题者,不得参加评审工作。评审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做到公正严谨、清正廉洁,遵守评审工作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经省委宣传部批准立项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与省社科规划办签订《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合同》,各方按合同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课题管理和鉴定验收
    
第十七条 在省委宣传部的领导下,省社科规划办对立项课题进行全面管理,主要内容有:办理课题立项手续;对课题研究状况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研究成果是否达到鉴定标准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审读并审批鉴定申请;组织成果鉴定并根据鉴定等级提出经费资助意见;将鉴定结果报省委宣传部验收并办理结项手续;做好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宣传。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对立项课题管理的内容主要有:定期检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按财务规定管理课题资助经费;参与重大课题联合攻关的协调工作;对研究成果是否达到鉴定标准进行初审并对鉴定申请签署意见;负责退回课题负责人因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而必须退还的资助经费;将省社科规划课题作为本单位科研重点,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支持课题研究;承担课题研究的信誉担保,完成社科规划办委托的其它有关任务。
    
第十九条 课题组因特殊原因需要对研究计划进行重大变更、更改课题名称、更换课题负责人、增减课题组成员或中止课题研究者,应提出专门报告,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方能生效。对违反这一规定者,省社科规划办将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撤消课题、追回所拨款项,三年内不受理课题负责人的省级以上社科规划课题申请等措施。
    
第二十条 研究工作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将成果与《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书》送本单位初审。初审合格后,本单位签署意见,将成果和鉴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送省社科规划办。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申请鉴定的成果和有关材料进行复审。主要检查课题负责人和成员、课题名称、研究内容、成果结构、最终成果形式、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和其它重要事项,是否与课题申请书上的表述及本办法的规定一致。复审合格的成果,属政治性较强的基础性、学术性成果,送相关学科一名有较高政治、学术水平的学者审读;属应用性、对策性成果,送相关实际工作部门一名负责同志审读。审读后不需要作较大修改的成果,提交鉴定。
    
第二十二条 鉴定申请经省社科规划办同意后组织鉴定。原则上采用通讯鉴定方式,对政治性较强的课题成果,可以在通讯阅评的基础上进行会议鉴定。鉴定前课题负责人须提供以下鉴定材料:专著全稿一式三部;研究报告一式五份;论文所载报刊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三千字左右的书面成果摘要一份。以上材料均附软盘。
    
第二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办在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家库中,按学科随机确定鉴定组成员。 鉴定组成员一般为三至五人。鉴定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做到公正严谨、清正廉洁,遵守鉴定工作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鉴定的一般标准和内容:研究成果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研究成果具有较大理论意义、较高学术水平或较大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应准确和完整;研究中运用的方法及手段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研究成果存在的不足和修改意见,该课题研究领域还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研究成果的框架结构应完整,文字表达应准确。
    
对上述标准和内容,应针对不同课题成果的学科特点掌握和运用。
    
第二十五条 鉴定程序
     1
、省社科规划办将鉴定成果和《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表》寄送鉴定组成员。
     2
、鉴定组成员在认真通读、分析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依照成果评估量化指标评分,将鉴定表及成果返还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汇总鉴定意见,经验收后将结果通知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
    3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鉴定组成员个人评分计算平均分值,确定成果等级,提出资助意见。90分以上为一等;70分至89分为二等;60分至69分为三等。此三等为鉴定通过。资助经费按三个等次确定。59分以下为未通过鉴定,课题组可以在三个月内对该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鉴定费由课题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承担。重新鉴定仍未通过,按撤项处理。
    4
、通过鉴定的成果,课题组按鉴定组的意见修改完善。具有重大政治性的成果,须经鉴定后方可出版或发表。
    
第二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于鉴定
     1
、研究成果获得“贵州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一、二等奖励。
    2
、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方案、意见和建议,已被地厅级以上党政机关或相应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3
、研究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而不宜公开,成果质量得到地厅级以上部门认可。
属上述情况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免予鉴定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并送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后,报省委宣传部验收。
    
二十七条 鉴定通过的成果由省委宣传部验收。验收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成果鉴定表、课题成果和有关材料。验收合格的,发给《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项证书》。
    
第二十八条 通过鉴定验收的最终成果出版或编印时,应在封面或扉页醒目位置标明“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未经鉴定验收或鉴定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作此标注。出版或编印的成果,由课题负责人报送省社科规划办五套(册),省社科规划办对省社科规划课题成果有推介、宣传权。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省社科规划课题成果推广制度,形成良好机制,拓展转化渠道,充分利用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优秀成果。省社科规划办坚持成果摘要印发,完善成果报送,成果转化情况反馈等制度。每五年开展一次省社科规划课题成果评奖活动,评选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和获得重大学术影响的优秀成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起施行。解释权属省社科规划办,修改权属省委宣传部。原省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中凡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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