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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6-07-03  | 来源:科技处

贵州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15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以下简称省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保证成果推广计划的顺利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成果推广计划是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以一定的资金支持、引导,面向全省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的,以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和产业化为宗旨的一项重点科学技术计划。成果推广计划项目是指列入成果推广计划安排,由有关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实施完成的科学技术项目。

    第三条   省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明确职责、规范权限、简化程序,力求实现科学管理。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归口编制省成果推广计划,并负责推广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省成果推广计划项目按年度申报。年初,省科学技术厅成果管理部门发布受理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当年申报项目的选择范围、方向、重点或优先领域。

第七条               申报省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和省成果推广项目指南和其他基本要求,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具有导向和促进作用。

(二)技术先进、适用、成熟,并具有相应评价证明。

(三)技术应用面广,市场前景良好,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完成项目必备的技术能力和装备;

(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四)较好的信贷条件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州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申请书》(由省科学技术厅统一印制)。

(二)《贵州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科学技术厅提供封面格式和编制须知),其内容一般应包括:

1、立项背景和目的意义;

    2、国内外技术应用状况和应用趋势;

    3、项目的技术关键,技术成熟度与技术适用范围;

    4、项目目标、技术推广主要内容和关键技术;

    5、组织实施方案和进度安排;

    6、实施项目的优势与条件;

    7、市场前景、效益和投资风险分析;

    8、资金需求与筹措状况;

9、有关上级部门和评估机构意见。

(三)可行性报告有关附件(包括技术鉴定证书、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或实施许可证明、用户使用证明、法定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相关部门项目推荐意见、金融贷款合同或贷款承诺等)。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受理方式为:申报项目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行业管理关系,由各地、州、市科技局或有关厅、局、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推荐后,汇总报送省科学技术厅成果市场处。每年受理截止时间为四月三十日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当年成果推广计划项目:

(一)已经承担省科学技术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但未能按计划完成合同任务(因不可抗力造成除外);

(二)承担省成果推广计划项目,但未能按规定通过验收,其时限尚不满三年者。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一般包括:申报者是否符合申报资格要求,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成果推广计划范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有无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是否符合申报程序等。

第十三条   凡通过条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按照《贵州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专家评审规程》进行评审,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材料进年综合评估,提出评价意见;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申报项目择优排序,提出入选项目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对建议项目,由省科技厅负责进行考察。考察重点主要是资金落实情况,技术依托与实施单位的可靠性,现场条件与实施方案的可行性,以确保技术、资金、管理的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项目考察情况和经费支持能力,确定列入省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以厅发文形式经予批复,并根据管理公开制度在相关范围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对省政府交办或省科学技术厅决定必须立项的重要任务,推广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可直接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列入省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统一编号,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十八条   获准立项的单位,应在省科学技术厅立项通知下达15天内,填写项目合同书(合同书由省科学技术成统一印制),经签约各方共同商定并最终经省科学技术厅核准同意后,履行签约手续。

第十九条   成果推广项目合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实施目标;

(二)技术推广主要任务和技术关键;

(三)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进度安排;

(四)验收考核指标;

(五)项目实施保障条件和经费配套;

(六)省科技厅投入经费额度和用途;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管理;

(八)签约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九)违约的责任和处理;

第二十条   省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合同由省科学技术厅(甲方),承担单位(乙方)和承担单位上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单位保证方,即丙方)共同签订。合同丙方具有保证项目完成的责任和监督实施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省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实行报告制度和检查考核的管理制度。

(一)年度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按年度向省科学技术厅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填报《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调查表由科学技术厅统一印制),省科学技术厅根据书面报告具体情况,采取年度检查或项目中期检查等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和监督。

(二)重要事件报告:项目执行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如期完成的重大事件及问题,项目承担单位有责任向省科学技术厅和项目保证方(丙方)及时报告。

(三)工作调整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因特殊原因要求调整合同有关内容,必须在怔得项目保证方(丙方)同意后及时向省科学技术厅提交书面报告。省科学技术厅应对其调整要求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合同签订后一年内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省科学技术厅应会同项目保证方(丙方)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对项目进行调整、撤换、直至中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成果推广计划项目中,省科学技术厅安排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省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凡列入省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须在项目合同完成后半年内,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验收,必要时可授权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凡申请验收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达到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二)验收资料齐备,主要包括:项目合同书、项目推广实施总结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应用情况报告和经济效益证明、社会效益证明,有关技术检测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拟验收日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与数据,填写《贵州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经项目保证方(丙方)审查盖章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指复同意后,方可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验收由组织验收单位或主持验收单位聘请有关同行专家、金融、计划管理等部门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须经验收小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签字后交省科学技术厅审定,对通过验收的单位颁发《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八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由于非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完成合同的技术经济指标不到85%

2、提供的验收材料失实;

3、擅自修改合同书;

4、超过合同完成期限半年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任何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能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书面报告,报送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后产生的科学技术成果,应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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