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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科技厅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政策解读

2019-08-18  | 来源:科技处

2017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实施意见》印发执行以来,对于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释放创新活力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通过调研发现仍有不少单位对部分政策点把握不准,致使政策落实不彻底,“报账难报账繁”等问题依然存在,现对《实施意见》相关政策点进行解读。


一、关于下放高校、科研院所差旅费、会议费管理权限的问题

《实施意见》规定:“下放差旅费、会议费管理权限。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解读如下:

差旅费方面:高校、科研院所可不按单位科研人员的行政级别套用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可根据单位制定的科研差旅费管理办法来规范管理科研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单位制定的科研差旅费报销标准应不高于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最高标准。

会议费方面:各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会议可不按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应结合单位自身特点和科研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符合自身科研需求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明确各类科研会议的标准。但单位制定的会议费标准应不高于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的最高标准。

二、关于改进财务报销管理的问题

《实施意见》规定:“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以及省内出差地不能提供公共交通车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野外考察、心理测试以及社会调查、访谈等过程中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等,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和从个人手中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支付的材料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解读如下:

在不能提供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情况下,由科研人员签字承诺报账事实的真实性,并提供能取得的其他材料进行辅证(如签字、手印、照片等),报账人对报账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并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复核、审批后报销。

高校、科研院所可探索实施科研人员报账承诺制试点,必须建立完善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对弄虚作假、虚报假账等严重失信行为,弄虚作假的报账人将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终身追究、联合惩戒。

三、关于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的问题

《实施意见》规定:“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解读如下:

各高校、科研院所要制订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制度,明确科研财务助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科研财务助理聘任、报酬、社保缴纳、解聘等内容。科研财务助理应熟悉科技管理政策和财务专业知识,为科研项目预算编制与调剂、经费支出与报销、财务决算与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保证科研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科研财务助理分外聘和项目组成员承担两种形式,外聘财务助理应为非财政供养专业人员,所需费用根据规定可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预算安排解决。项目组成员承担科研财务助理的,可根据其在项目中贡献情况给予绩效激励。

四、关于下放预算调剂权限的问题

《实施意见》规定:“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如需调剂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核准”。解读如下: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规定“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按此规定,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中直接费用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需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

五、关于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问题

《实施意见》规定:“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组织开展新购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对高校、科研院所进口仪器设备继续实行备案制管理”。解读如下:

2019年,省财政厅已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采〔2019〕1号),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优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一是扩大采购自主权: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可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二是优化采购流程: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经备案过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再次备案时无需进行专家论证;开通审批“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优先审批采购方式;取消采购需求和专家论证意见网上公示环节;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有限不能满足项目时间要求,可以进行场外交易。三是减少备案内容和材料:取消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 “主要技术参数”和“供应商特殊资格条件”等内容;进口产品备案时不再需要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工作底稿和论证专家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主管部门要减化设备采购内部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和可不进行内部招投标程序的采购机制,缩短采购周期。

六、关于横向科研经费支出的问题

《实施意见》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解读如下:

高校和科研院所只要是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不分资金来源,均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不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横向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禁设“账外账”。

七、关于加强制度建设的问题

《实施意见》规定:“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订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财务检查。2017年10月1日前,各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公务卡结算、科研仪器采购等科研经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2017年年底前,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解读如下:

项目主管部门、各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时限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在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后及时进行修订。认真组织单位内部科研、财务、人事、审计、国资等部门人员学习,要让每个科研人员及科研经费管理人员充分领会中央和我省出台的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做到应知尽知,政策执行充分不走样。

八、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科研用办公用品问题

对经单位核实确系专项用于科研项目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以及相关耗材等用品,可列入科研项目直接经费的相关预算科目,按科研经费支出相关流程执行。科研项目所需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进行采购,不受单位固定资产配额和价格上限标准限制。各单位须相应制定对科研用资产的管理办法,做好资产登记,明确资产的权属以及使用、保管、维护和处理职责,确保资产安全不流失。

(二)提高智能密集型项目间接费比用例

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能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对数学、哲学社会科学等纯理论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2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50%,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不超过40%。

(三)执行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标准

在我省没有制订新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前,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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